報名資格
班別 | 訓練天數 | 資格 |
一等船長班 | 十一天 | 1. 領有一等船副執業證書後,擔任一等船副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或領有二等船長執業證書後,擔任二等船長一年六個月以上,並經一等船副訓練合格後,有證明文件者。 2.曾任三級艦上尉以上艦長一年以上或三級艦中尉以上副艦長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
一等船副班 | 十天 | 1.曾參加二等船長班或二等船副班結訓者;或 3.三級艦中尉以上副艦長六個月以上或三級艦少尉以上駕駛職務一年以上或小型艦艇少尉以上艇長或艇副一年以上者。
|
二等船長班 | 六天 | 1. 領有二等船副執業證書後,擔任二等船副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或 2. 領有三等船長執業證書後,擔任三等船長一年六個月以上,並經二等船副訓練合格後,有證明文件者;或 3.曾任三級艦少尉以上駕駛職務六個月以上或小型艦艇少尉以上艇副六個月以上或艦艇艙面士官長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
二等船副班 | 一個月 | 1.凡領有漁船船員手冊者。 2. 曾在各型艦艇艙面服務二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三等船長班 | 六天 | 1.國中(含)以上畢業,且領有漁船船員手冊者;或 2.曾參加三等船副班結訓者;或曾在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3.艦艇艙面服務一年六個月以上,免繳驗船員手冊。
|
三等船副班 | 四天 | 1.凡領有漁船船員手冊者。 2.艦艇艙面服務一年以上,免繳驗船員手冊。 |
一等輪機長班 | 十天 | 1. 領有一等大管輪執業證書後,擔任一等大管輪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或 2.曾任三級艦中尉以上輪機職務一年以上或三級艦少尉以上輪機職務二年以上者。 |
一等大管輪班 | 十天 | 1.曾參加一等管輪班結訓者;或 3.曾任艦艇輪機各科士官長一年以上或上士二年以上者。
|
一等管輪班 | 一個月 | 1.凡領有漁船船員手冊者。 2. 曾擔任各型艦艇輪機各科士官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二等輪機長班 | 十天 | 1.凡領有漁船船員手冊者。 2. 曾在各型艦艇機艙服務二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現職幹部班 | 一天 | 領有漁船船員手冊,並擔任幹部者。 |
普通值機員班 | 十天 | 領有漁船船員手冊,並持有漁船報務員或一級話務員執業證書者。 |
一級話務班 | 八天 | 領有漁船船員手冊者,且漁船航行於無限水域。 |
二級話務班 | 三天 | 領有漁船船員手冊者,且漁船航行於有限水域。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 三天半 | 欲擔任船長十二公尺以上漁船之漁船船員者。 (凡受傷、感冒、女性生理期…等因素而不能下水者,不接受報名;若受訓期間發現前述因素者,一律退訓。) |
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 | 二天 | 欲擔任船長未滿十二公尺漁船之漁船船員者。 (凡受傷、感冒、女性生理期…等因素而不能下水者,不接受報名;若受訓期間發現前述因素者,一律退訓。) |
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補訓班 | 一天 | 已接受漁船船員求生滅火訓練(求生、滅火、急救及救生筏),尚未接受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者。 |
專項訓練班 | 一天 | 漁船船員、漁業公司經理人員、漁會漁業推廣人員。 |
備註 | 1.有限水域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200浬)以內之水域,無限水域指有限水域以外之水域。 2.船長12公尺之漁船約15~20噸,船長24公尺之漁船約100~120噸。 3.主機最大連續輸出功率750千瓦(=1019.7公制馬力)之漁船約350~400噸。 4.以軍中經歷報名者,需繳部隊或團管區核發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