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99/02/06

國泰人壽對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之因應說明




總統於99年2月1日公布,99年2月3日生效。修正後之法條內容: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以下就保險法之修正,保戶可能產生之問題提供說明如下:


Q1、保險法107條修正前後對兒童保障差異為何?


A:








修正前修正後
未滿14足歲之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保險金外(不得超過200萬),其餘死亡給付無效。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身故時,僅退還所繳保費(得加計利息),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Q2、本次修正對保戶之影響,民眾投保時應注意什麼?


A:















(一)自99年2月3日起,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新投保的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均需符合修正後規定。
(二)在99年2月3日前投保的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不需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三)一年期人壽保險、傷害保險,或以人壽保險、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組合之綜合保險商品,於99年2月3日起續保者,必須符合修正後規定,但殘廢與醫療保障部分不受影響。
 

請參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針對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之新聞稿(網址:http://www.lia-roc.org.tw/)。


Q3、99年2月保費應繳件處理方式


A:











(一)因應保險法之修訂,若2月份保費應繳件均同時符合下列3條件者,本公司將配合法令排除未滿15足歲之意外身故保障並調降保費,惟相關細部處理原則尚未明確前,本公司將暫緩收取該保單當次應繳之所有保費:
 

1.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
2. 所投保之商品包含下列非保證續保之一年期傷害附約














一、國泰附加傷害保險給付特約(新家庭型特約)
二、國泰平安保險附約(死殘)
三、國泰人壽金平安傷害保險附約(死殘)
四、國泰人壽全方位傷害保險附約(死殘)
五、國泰人壽好骨力傷害保險附約
六、國泰人壽快樂GO交通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3. 保單周年日為2月3日~2月底之保單
(二)一年期人壽保險、傷害保險,或以人壽保險、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組合之綜合保險商品,於99年2月3日起續保者,必須符合修正後規定,但殘廢與醫療保障部分不受影響。

Q4、99年2月保費應繳件已繳費完成,則如何處理?


A:若前述需調降保費之保單保戶已繳交完成,本公司將針對該差額另行退費。


Q5、99年2月暫緩繳費是否會影響到保戶權益或保障?


A:本公司針對有效契約暫緩收費件將延後1個月執行催繳、墊繳、停效等作業,一旦發生事故,理賠時仍享有該張保單之保障(惟15足歲以下如有上述之傷害附約,將不包含意外身故之保障),並於理賠時扣除該期應繳保費。


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036-599)查詢。





公告有效期間 99/02/06 ~ 9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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